中国化工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化工资产处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废旧机器设备、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转让,是指实物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本平台发布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实物资产的活动 。
第四条 在本平台参与实物资产转让活动的转让方和竞买人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应在本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并通过身份认证。
第五条 在本平台参与实物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平台参与实物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以下称“标的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资产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资产可以合法转让,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发布实物资产转让竞价公告(以下称“竞价公告”)的,应当向本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当对《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在申请发布竞价公告前,可以申请在本平台发布招商信息,披露拟转让标的资产信息。转让方申请发布招商信息应当承诺具有转让该标的资产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资产可以合法转让。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发布竞价公告应当向本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三)标的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五)标的资产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六)本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须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第十一条 本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要求的,本平台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竞价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本平台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标的资产涉及共有、对外出租或设有担保物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如实披露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招商信息和竞价公告应当在本平台网站上发布。
同一标的资产在招商信息与竞价公告中的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合理确定竞价公告期限,竞价公告自本平台网站发布之时起生效,竞价公告期限自本平台网站发布次工作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竞价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公告内容变更后,由本平台在网站重新发布竞价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标的资产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竞价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期限。
第十五条 在竞价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对标的资产展示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若竞价公告期间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转让方可以重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竞价公告期间有关当事人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或出现本规则规定的应予终结交易的情形,经本平台调查核实确认该情形无法消除时,本平台可以作出终结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竞买人登记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本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以在标的资产竞价公告期间内阅读竞价须知,出具竞价承诺函申请参加标的资产交易,按照竞价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竞买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转让方要求竞买人在提出受让申请前对标的资产进行踏勘的,竞买人应当向转让方提出踏勘申请,并在完成踏勘后向本平台提交竞买人及转让方共同确认的踏勘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除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竞买人按照竞价公告中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平台指定账户,即可获得竞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或转让方对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还应当按照竞价公告的规定向本平台提交相应材料。
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竞买人通过受让方资格审查的,在收到本平台通知后,按照竞价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平台指定账户,即可获得竞价资格。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实物资产转让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按竞价公告的要求向本平台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在竞价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平台按照下列情形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
(一)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按时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二)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规则及竞价公告所列应予扣除交易保证金情形的;
(三)竞买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申请退出实物资产转让程序,且未出现本规则及竞价公告所列应予扣除交易保证金情形的;
(四)终结交易时,与导致交易终结事项无关的竞买人可以向本平台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不计算利息,本平台返还交易保证金时,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竞价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本平台相关服务费用后,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平台损失的;
(二)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竞价公告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平台造成损失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平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竞买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竞买人、本平台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本平台组织交易当事人协调一致后处置。
转让方与竞买人就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本平台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组织网络竞价
第三十三条 本平台实物资产转让采用网络集中报价方式竞价。网络集中报价是指竞买人根据竞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竞价时段内通过本平台进行报价,竞争受让标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平台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 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转让方与竞买人应当接受并遵守《中国化工资产处置交易平台竞价须知》(以下称“《竞价须知》”),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价前向本平台提交《竞价承诺函》,并遵守《竞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段内登录本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三十八条 竞价时段由竞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由一个或多个延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延时竞价周期应当不少于1分钟。
第三十九条 网络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转让方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竞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延时竞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出当前有效报价的竞买人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且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四十条 存在对标的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在网络竞价活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竞价须知》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确定受让方。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在网络竞价活动中设定阶梯保证金,当报价达到《竞价须知》设定的各阶梯报价时,网络竞价活动暂停,各竞买人按照各阶梯报价对应的阶梯保证金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后,在规定的后续竞价时段内继续竞价。若补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不足两方,则补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继续报价;均未补足交易保证金的,报出该阶梯报价的竞买人成为最终报价方。
第七章 组织签约结算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相关方应当按照竞价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第四十三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确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第四十四条 本平台实物资产转让项目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十五条 本平台依据竞价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信息,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 交易相关方应当根据本平台网站公示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竞价公告要求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章 终结交易
第四十七条 终结交易是指在实物资产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本平台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该情形时,本平台将实物资产转让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转让方、竞买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本规则应予终结交易的情形,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本平台提出终结交易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本平台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终结交易。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本平台认为有必要终结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本平台在受理终结交易申请,作出终结交易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十条 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平台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交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标的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实物资产转让进程,经本平台催告后仍不作为的;
(四)经本平台确认实物资产转让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交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交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平台在收到终结交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交易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后决定是否终结交易。
本平台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应向交易相关方出具终结交易决定书,并在本平台网站上发布交易终结公告;在竞价公告期间作出终结交易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立即撤回竞价公告;作出不予终结交易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因转让方、竞买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易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九章 交易争议调解
第五十四条 交易争议是指在本平台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或与实物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调解申请人,是指因交易争议提出调解申请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调解被申请人,是指调解申请人主张交易争议所指向的相对方。
第五十五条 调解申请人认为在本平台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情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平台提出调解申请。
交易争议调解影响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交易进程的,应当及时终结交易。
第五十六条 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平台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调解申请人和调解被申请人均自愿参与调解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平台作为交易争议的调解组织方,负责受理调解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交易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争议相关方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调解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本平台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竞买人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违约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
(四)本平台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调解申请人自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六十条 调解申请人申请调解交易争议时,应当向本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人授权手续;
(三)所主张交易争议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本平台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调解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 本平台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调解的决定。交易争议的调解期限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平台应当在核实调解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所主张交易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交易争议事实情况,提出备选调解方案,促成调解参与各方解决争议。
如交易争议不涉及其他方利益,且调解参与各方均接受本平台提出的调解方案,本平台可以约请调解参与各方按照协商一致的调解方案,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调解参与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若调解参与各方未能在调解期限内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则调解终止。
第六十三条 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交易争议调解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解参与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交易争议和调解请求内容;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各方确认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方案;
(五)调解参与各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参与各方对其请求或主张的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
第六十五条 因转让方、竞买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调解参与各方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影响实物资产转让程序正常进行,造成本平台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六条 本平台、转让方对竞买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在本平台参与实物资产转让的交易相关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转让方在标的资产移交前,负有妥善保管标的资产的义务。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公告的规定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交接标的资产。
第六十八条 在本平台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竞买人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七)交易相关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相关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平台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六十九条 本平台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相关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七十条 实物资产转让项目的相关交易材料由本平台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本平台开展的破产财产等各类资产转让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